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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经济顾问聘用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完善招商工作格局,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经济顾问(以下简称“经济顾问”)是各界有识之士在盘锦经济工作享有的荣誉称号。第三条选聘经济顾问要统筹考虑其在盘锦已有的合作成绩以及在社会的综合影响力。主要选聘:(一)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二)国内外及本地知名企业家;(三)产业科研技术领域权威专家;(四)其他有突出影响力的社会各界人士。第四条经济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我
2、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热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三)熟悉投资项目运作流程,与企业、客商联络广泛,有较多客户资源和信息资源;(四)信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具有良好诚信;(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第五条经济顾问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择优选聘。(一)由市直部门、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推荐合适人选,并提供推荐资料交由市商务局予以初审。(二)初审通过后,由市商务局就聘请事项报请市政府研究。(S)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聘请的经济顾问人选,向其颁发聘书。第六条对经济顾问实行动态化管理,原则上每任聘期两年。聘期期满后,可予以续聘。但因经济顾问自主要求不予续聘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续聘的,不再续聘
3、。经济顾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触犯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的;(三)有损害我市利益和声誉行为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经济顾问事务的;(五)违反保密原则,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六)以经济顾问名义从事一切与工作职责所不相符的其它活动。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纠纷均由经济顾问本人自行负责。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的,终止聘用。第七条经济顾问的主要职责:(一)积极宣传和推介我市投资环境、政策、重点发展产业和招商引资项目。(二)联络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招商目标企业,搜集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有效投资信息,
4、协助做好相关项目洽谈、签约等工作。(S)广泛收集境内外投资信息,提出对接建议,并及时反馈市商务局。(四)积极联络邀请境内外潜在的投资者来我市参观考察,洽谈对接,推进项目合作。(五)协助我市赴相关国家或地区对关联产业、意向企业开展招商工作,并在当地策划、组织和实施招商活动。(六)协助并组织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和要求的相关企业参加我市举办的招商活动。(七)广泛联络境内外机构和人士协助我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发展新的经济顾问。第八条经济顾问的管理:(一)市商务局是经济顾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经济顾问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投资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工作。(二)不定期邀请经济顾问来我市考察环境、交流经验以及参加
5、我市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等。在此期间,经济顾问在我市发生的食宿、交通和接待费用以及在我市以外地区为我市开展招商引资所产生的日常开销(食宿、交通、宴请等),予以全额报销。(三)经济顾问根据招商服务合作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开展工作,我市向经济顾问支付协议规定的服务费用。(四)市商务局应与经济顾问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处理经济顾问反馈的有关信息和建议,并定期将情况报市政府。(五)根据市政府委托,市商务局按招商服务合作协议对经济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六)对经济顾问引进的项目,按实际到账资金的比例给予其一定奖励。(七)对引荐项目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济顾问,可推
6、荐其为“荣誉市民”候选人。第九条经济顾问引资奖励认定程序:(一)引荐项目从开始洽谈起,在市商务局建立项目档案,并确定项目引荐人,以后的奖励对象以首次确定的引荐人为准。(二)引荐项目正式签订合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向市商务局备案。(三)引荐项目资金到账后,由项目具体受益单位填写引荐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经济顾问引资奖励标准:(一)以项目省外到账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外资200万美元)为起点,引荐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按照被引荐投资方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引荐的投资项目属总部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
7、中国500强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单个项目的奖励以100万元人民币为上限;引荐项目对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提高奖励标准。项目外资投资额以商务部确认的到账外资额为准。(二)本市域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停旧开新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之内。(S)奖励金额所产生的相关所得税由经济顾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缴纳。第十一条经济顾问引资奖励资金兑付办法:(一)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情况,市商务局随时审核批准,分两次兑付: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且项目正式开工后,兑付应得额的50%;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全部到账后,兑付剩余全部奖励资金。(二)奖励资金以人民币支付。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折算,按资金实际到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三)资金到账后因故抽回资金的,应当扣减经济顾问相关奖励资金。第十二条奖励资金来源: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所需经费在省、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列支,每年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十一条所需经费,由项目受益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承担,市本级对县区(经济区)予以适当补助。第十三条各县区、经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