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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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三条机构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后,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第四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从业准则开展消防
2、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五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从业准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第二章从业条件第六条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应包含“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或“维保、检测、评估”等内容。第七条机构工作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当具有权属证明文件;属于租赁的,应当具有出租方权属证明和双方租赁合同证明文件,且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要求。第八条机构应当建立仪器设备档案,配备的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第九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
3、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为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在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第十条机构聘请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当按照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年版)的职业方向和技能要求进行执业。第十一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应当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要求。第十二条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记录、作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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