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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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性投资评审工作机制,规范政府性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需要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聘请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2、或专家进行专项评审。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评审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坚持“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结算”、“先评审后拨款”的原则和程序。相关单位按照评审结果做好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和财务决算等工作。第二章评审程序和内容第六条政府性投资评审的程序和内容:(一)项目建设单位主动申报和递交工程预、结算评审资料,并办理好相关登记手续;(二)评审中心按相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如项目结算评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评审初审结果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交评审中心;
3、(S)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果;(四)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实施批复,如评审过程出现违法违纪事件,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再下达评审结果。第三章主要部门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县财政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核评审结果的实施以及评审项目的资金来源情况,加强评审项目的预算和资金管理;(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评审专项经费并严格监管;(S)负责组织协调评审中心与建设方和施工方等方面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四)批复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果以及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并督促建设单位办理资产过户手续;(五)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或复核,受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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