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高政规〔2024〕1号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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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高政规(2024)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新区、国际慢城、南京高职园、农业园,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执行本标准。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2、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三、征收同一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相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按照评估价格执行。四、调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将未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至每人2.75万元。五、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
3、社会保障费用。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区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确定。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高政规(2020)3号)同时废止。附件:南京市高淳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表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11日南京市高淳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片别区级区片范围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万元.1亩)土地补偿费(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万元/人)基准人均土地(亩/人)一级东至石固河、南至固城湖、西至官溪河、北至深芜高速8.32.756.1051.1二级除一级区片外其他土地6.822.756.1051.5附注:自2023年1月I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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