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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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前款所称的职责,包括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使的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第三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尚不具备设立政府网站条件的,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网
2、站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县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县政府公报免费发放到所属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并在县级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
3、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议事协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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