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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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文件精神,量质并举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
2、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培育的企业。第三条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主评价、系统评估筛选与政府组织认定相结合,由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O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依托企业系统对入库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精准支持,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的日常服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负责动员和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企业系统,审核企业入库信息的完整性,根据本实施细则开展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有关基础工作。企业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自主评价后到企业系统填报数据信息,自愿申请入库培育。第四条市科技局
3、出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和推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服务,主要支持入库企业系统培育的科技型企业。第五条申请入库培育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重庆市实际经营的居民企业。(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四)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N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4、1名以上。(六)能够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财务年报中体现,研发费用”科目。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第六条符合第五条(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企业条件:(一)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Il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一)上一年度申报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三)主持或参与区(县)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四)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专利奖。(五)拥有经认定的区(县)级及
5、以上研发机构。(六)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的企业入库有关指标按照以下说明进行奥定:(一)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一)1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II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三)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且按照关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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