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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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创建一批全国一流、高水平、高质量的公共卫生专科(学科)品牌,以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为抓手,提高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公共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是指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共同设立,以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公共卫生机构、具有较高公共卫生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为建设重点
2、,以提升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水平和能力建设、培养公共卫生人才梯队、促进公共卫生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为目标,按照既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的公共卫生专科(学科)能力建设项目。第三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统筹规划,按照鼓励先进、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核的方式建设和管理。结合区域布局,可适当向基层和脱贫地区倾斜。第四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获得建设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区县财政补助或多渠道资金支持。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建
3、设与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筹全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工作,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承担事务性管理工作,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相关业务处室依据工作职责开展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评审以及绩效评估指标,以及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工作。(二)发布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组织评审立项。(三)组织开展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
4、学科)建设指导、绩效评估、周期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四)组织成立重庆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项目专家库,提供专家咨询、政策建议。(五)协同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建设。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局按职责对本辖区纳入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管理的学科进行统筹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申报要求审核辖区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申报项目,配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做好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协调区财政部门落实本辖区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财政补助资金,督促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自筹配
5、套资金。(三)加强本辖区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管理,配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做好督导检查、中期绩效评估和周期验收等工作。第八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并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科室承担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管理。(二)配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做好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报告学科建设开
6、展情况。(三)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落实本单位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建设自筹配套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九条专科(学科)带头人是各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学科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制定本专科(学科)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方向和建设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二)负责本专科(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和本专科(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三)主持制定并落实本专科(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完成各项专科(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对本专科(学科
7、)的建设成效负责。(四)主持本专科(学科)绩效评估和周期验收等工作。第三章项目设置第十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设立精品项目和一般项目2个类别。精品项目:以建设“全国一流公共卫生专科(学科)”为目标,发挥领跑带动作用,推动重点专科(学科)高质量发展。一般项目:以建设“区域高水平公共卫生专科(学科)”为目标,提升区县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第十一条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项目包括6大类。(一)传染病防控(防治):急性传染病、慢性传染病、重大传染病(结核病、艾滋病(二)地方病与慢性非传染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重大慢性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三)卫生检
8、验:理化与毒理、病原微生物检验、媒介生物。(四)五大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近视、口腔疾病、肥胖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五)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六)免疫规划。第十二条原则上按照市财政补助资金年度投入情况、申报情况统筹设置每年度的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项目数量,按照因素分配法确定精品项目和一般项目数量。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十三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全市公共卫生重点专科(学科)发展规划和工作安排,每年开展一期申报和评审等工作。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当对专科(学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申报单位申报专科(学科)所属科室应当在本单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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