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污水处置卫生监督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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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污水处置卫生监督要点医疗污水的概念医疗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法律法规规定1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
2、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
3、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
4、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6 .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要求: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7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4号)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五)医疗废物
5、、污水的处置情况;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九)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记录和监测记录。监督检查的关键点(1)是否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泄物进行消毒;(2)是否对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单独收集、消毒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3)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医院污水处理主要包括污水的预处理、物化或生化处理和消毒三部分。污水的预处理根据医院类别不同包括格栅、调节池、消毒池、化粪池等。(4)是否排放达标。监督检查方法(1)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取得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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