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医院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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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为加强医院开具诊疗证明书(包括疾病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工作,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具有本院处方权的临床医师方可开具诊疗证明书,并限开具本人执业范围内的诊疗证明书,不得跨科、跨专业开具。进修、实习医师和医技科室医师不得开具诊疗证明书.二,临床医师要严格根据病情,实事求是的开具诊疗证明书.如系门诊病人,应完整地书写门诊病历;如系住院病人,应附出院记录。三、关于病假证明的规定:1 .必顿与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上开出的病休医区相一致;2 .开具的病假起止日指从患者就诊之日(以实际时间计算)开始,不跨日或补开;3 .原则上应联病诊断的性质来确
2、定开具病假时间的长短.Tg门诊病人、急诊病人及不能明确诊断者,不超过3天;住院病人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人,不得超过15天;特殊病人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审核后,可延长至一个月;需要继续病休的,需经复诊并书写好病历后酌情开具病假.四、住院病人由经管医师开具,上级医师审签,出入院处负责出院病人的诊疗证明书的审核盖生;门诊病人由诊治医师开具,门诊大厅导诊台负责门诊病人的诊疗证明书的审核盖章;除诊疗证明书外,其他需出具的医学证明一律由医务部负责审核盖章.五、无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含门诊病历书写不完善)、超过专业权限、时1,可权限以及各种证明复印件一律不盖卓。六、原则上诊疗证明书必须由被证明人本人前来办理,特殊情况可由被证明人直系亲属持患者出院记录或就诊门诊病历、检直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及委死书或病人身份证代办.七、涉及到计划生育、保险理赔、民事纠纷等情况的诊疗证明书,临床医师必须慎重开具,医务部必须严格审核,涉及转院的诊疗证明书,应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由经管医师负责开具,并经科主任签字同意.不1号开具继续治疗费用、外出购药等情况的诊疗证明书八、严禁未经亲自诊直开具诊疗证明书,严禁开具虚假诊疗证明书,违者除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里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医务部负责诊疗证明书的督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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