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指导案例(第二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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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指导案例(第二批)1 .依法纠正查处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违法行为2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有贡任清偿欠薪3 .非法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责任清偿欠薪4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责任先行清偿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5 .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有货任清偿欠薪6 .依法查处分包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7 .依法打击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违法行为8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有货任清偿欠薪9 .市场主体注销后继续用工,谁该承担清偿欠薪贡任?10 .加强部门协作合力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指导案例1依法纠正查处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
2、用违法行为基本案情2022年4月,爽阳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甲公司在开发建设某项目过程中,未依法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遂立案调查处理。经查,该项目两家施工单位乙1公司和乙2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和2021年7月开始施工,截至2022年4月,分别完成工程量1.8亿元和1300万元。甲公司向乙1公司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仅拨付6箔人工费用共计626万元,向乙2公司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仅拨付4笔人工费用共计40.6万元.窕阳市人社局向甲公司卜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改正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违法行为.甲公司逾期未改正,遂先后下达r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3、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公司缴纳了罚款,改正了违法行为。案情分析保隔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木案中,两家施工单位乙1公司和乙2公司已分别施工24个月和10月,分别完成工程1.8亿元和1300万元,但甲公司仅分别向乙1公司、乙2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6笔和4箔人工费用
4、,金额分别为626万元和40.6万元,拨付的人工费用远远不足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甲公司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上述规定。典型意义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是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来源,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将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为此,人社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主动巡查、“一案双查”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雎位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人工费拨付事宜、约定不符合规定、未按时足额拨勺人工资等违法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其法律义务,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处罚,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爽阳市人社局选送)指导案例2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有责任清偿欠薪基本案情甲公
5、司开发建设/通城县某房地产项目,并将其中2号楼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刘某某,由刘某某组织人员施工至2022年11月份。2023年6月7日,王某等10名农民工向通城县人社局投诉在该项目被拖欠工资26万元,并提交被拖欠工资表、记工凭证、身份证更印件等证据材料“通城县人社局立案调查,要求发包方甲公司和承揽工程的刘某某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甲公司和刘某某均未提供。甲公司辩称已与刘某某完成结算,并全额支付了工程款:甲公司与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拖欠工资是刘某某造成的。2023年7月19日,通城县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货令甲公司三日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甲公司于次日清偿到位.案
6、情分析保蹿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建设单位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刘某某,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货任。甲公司中辩”全额支付了工程款,与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拖欠工资是刘某某造成的”,企图推卸贡任,其申辩理由不成立。无论建设单位是否拖欠工程款,只要存在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番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情况,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堆位都有货任清偿欠薪。典型意义违法发包分包既违反了建筑怯的
7、相关规定,也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机关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贡令建设单位清偿欠薪,有利T加大建设单位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治理欠薪。违法发包与拖欠工程款是两种行为,其以不拖欠工程款为由推卸违法发包应承担的清偿费任,逻辑不通,理由不成立。(咸宁市人社局选送)指导案例3非法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责任清偿欠薪基本案情2023年1月,农民工许某等10名农民工代表向来风县人社局投诉,反映在某项目被拖欠工资206.5万元,涉及60人。经查,建设单位甲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
8、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乙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桩基工程分包给无相关建筑资质的某劳务工程队施工.来凤县人社局对乙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消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乙公司逾期未履行。来凤县人社局将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较长时间,为快速解决欠薪问题,来凤县人社局遂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贵令建设单位甲公司清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最终甲公司清偿了农民工工资206.5万元。案情分析保蹿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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