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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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印发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讲义)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失信主体
2、信用修复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
3、文件,积极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也积极探索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等信用修复机制。有关征信机构认真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删除到期的不良信息,各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不完善,修复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按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在现有实践基础上,办法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主要包含7部分内容,共32条。(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
4、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二)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主要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概念以及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信用修复是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等行为。(三)信用修复的条件。主要明确了认定单位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要求,以及终止公示、
5、屏蔽或删除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条件;涉及轻微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划分标准,以及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行政处罚信息的条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刑事处罚信息在信用平台网站上永久保存和公示,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删除;自然人的失信信息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的条件。(四)信用修复的程序。主要明确了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进行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等,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明确了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受理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时限,以及屏蔽或删除行政处罚信息,对失信信息进行
6、标注的程序。(五)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主要明确了归集机构应当完善信用平台网站信用修复功能,实现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至上一级信用平台网站,实现同步更新;“信用中国”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信用修复协同机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六)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主要明确了认定单位和归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充分发挥有关方面作用,及时
7、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加强面向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培训,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
8、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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