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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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学习解读202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讲义)为了积极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一一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以下简称5号准则)等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市政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资源。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使市政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2、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二、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界定(一)市政基础设施的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是指由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政单位)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其他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所需的工程设施等有形资产。下列各项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1 .独立于市政基础设施、不构成市政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
3、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2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设备。3 .已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规定,确认为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的资产。但是,有关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随着城镇发展变更为市政基础设施的除外。4 .不再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5 .由企业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的市政基础设施。(二)市政基础设施的类别。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功能及特征,分
4、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等。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等。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等。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综合类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等。信息通信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等。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需要在相关类别市
5、政基础设施下单独反映土地使用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见附件1。三、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依据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5号准则、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政府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等规定。但是,列入文物文化资产的市政基础设施,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相关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其会计核算适
6、用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一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以下简称10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四、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一)确定记账主体的一般原则。各级市政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相关记账主体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二)确定记账主体的有关具体规定。1 .对于已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上述一般原则确定记账主体,并及时登记入
7、账。其中,建设单位与管理维护责任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管理维护职责的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规定移交相关会计档案。因管理维护职责不明确而未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可暂由建设单位确认为市政基础设施,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移交给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单位入账。2 .由多个市政单位共同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市政单位作为记账主体予以确认。3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市政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市政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例如,某城市道路中的道路结构、道路绿化、照明设施分别
8、由负责道路、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的市政单位管理维护,则道路结构应当由负责道路管理的市政单位确认为交通设施(城市道路),道路绿化应当由负责园林绿化的市政单位确认为园林绿化设施(附属绿地),照明设施应当由负责城市照明的市政单位确认为其他市政设施(城市照明设施)。4 .负有管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职责的市政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的,该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作为记账主体予以确认。5 .对于由企业举债形成的非收费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债务已经由政府承担的,应当及时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按上述一般原则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并及时登记入账。6 .对于由企业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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