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从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指引》、《从事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规范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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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指引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我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行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按照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
2、理总局要求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认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工作但注册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验检测机构,也应参照本指引加强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三)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从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工作,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二、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规范(一)检验检测启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工作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样品获
3、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检验检测费用等内容。(二)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证书核定的检验检测服务项目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不得超越检验检测服务项目范围。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的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检验检测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做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检验检测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强制性规定。对国内尚无检验检测标准的项目开展检测时,检验检测报告不应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并在报告显著位置明示检验检测依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供委托方参考,不具有对社会证明作用。(三)样品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
4、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合同约定要求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确保证据获取链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检验检测机构如需对样品产生数据或检验检测相关结果进行商业开发利用的,应与委托人另行约定后方可实施。(四)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检测,出具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具体要求如F:1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标注资质认定标/Cpo2 .经签署的检验检测报告般不得更改。确有差错和失误需要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并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者说明。3
5、.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造成检验检测结果不再符合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承担责任。检验检测委托行为发生时,对结果的准确性概率有相关约定的,从其约定。4 .检验检测报告归委托人所有,检验检测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五)报告存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工作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检验检测业务的,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执行。三、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工作保障(一)机构信息公示。从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通过网络平台、
6、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其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以及机构资格、人员等信息。司法鉴定机构的信息公示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一)检验检测业务培训。从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岗位职责、实验知识、仪器使用、检验检测设施应用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胜任能力;同时,积极参加相关行业组织活动,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四、附则(一)指引的效力。本指引仅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工作作出的指导建议,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司法部门另有专fj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指引的解释。本指引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负责解释。(三)施行日期。本指引
7、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从事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规范指引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我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行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1)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
8、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的;(2)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并且鉴定类型包含“知识产权”的:(3)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从事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性技术问题相应司法鉴定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的;(4)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从事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性技术问题相应司法鉴定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的:(5)经公安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从事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性技术问题相应司法鉴定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但注册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鉴定机构,也应参照本指引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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