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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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食堂管理,办好让师生舒心、家长安心、社会放心的中小学食堂,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小学食堂管理,推进食堂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人民共和国
2、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12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甘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应当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坚持安全营养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坚持公开清廉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监督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
3、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推进学校食堂建设,明确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核定用工人数,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依法会同有关部门
4、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依据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国卫办食品函(2021)316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等标准规范,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培训。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不断完善和提高学校食堂经费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由财政承担食堂人工成本: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健全完善食材采购制度。第七条
5、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职贲落实对农副产品价格动态公布机制,实施价格监测和预警。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堂从业人员及食材供货商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第九条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笫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食品安全副校长、食品安全总监(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贲食堂管理,研究解决食堂管理中的垂大问题。成立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专(兼)职营养指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委会代表等组成的腕食委员会(教师代表、学生代
6、表和家委会代表比例不低于50%),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学生用餐满意率测评,并按规定公开测评结果。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学校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用工方式含自主招聘、劳务派遣、管理团队委托服务),不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己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合同到期后收回自主经营。学校食堂采用管理团队委托服务的,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等法律责任义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应当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供
7、餐单位。学校确定配送餐饮服务单位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委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建议,鼓励选择通过HACCP或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供餐单位。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锭条件的,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比选办法,确定个人或家庭托餐服务。凡实行餐饮配送或托餐服务等外包服务的学校,必须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食品安全、质量、价格、利润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第十一条学校食堂供餐应当采用包餐制、点餐制等方式。采用点餐制的学校,可提供若干饭菜品种,由学生自主选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食堂供应学
8、生早餐。提供课后托管点心的学校,提倡所供应的食品由学校食堂自制:没有自制条件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依法签订规范合同。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员和食品安全员。根据学生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建立带量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每周公布学生餐营养素供给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学生膳食营养监测。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餐饮育人建设与营养健康教育,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将食堂作为学校德育、劳动教育的重要阵地,培养良好文明饮食习惯,努力打造健康向上的饮食文化。第四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也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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