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对策”研讨会会议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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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将审订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对策”研讨会会议综述信来汨I上海市律N他及时间:2012-11-26作小上海市律MI协会建设工程业务促讨委员介2012年11月2日,上海律协建设工程业务探讨委员会与行政法业务探讨委员会针对已出台的上海审计条例第十四条,与上海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上海市政马路工程行业协会共同举办了“关于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对策”的研讨会。律师、会员企业代表共同就该条款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审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应对该条款的司法救济途径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主要研讨成果如下:一、该条款的出台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通过疑问的方式予以概括
2、如下:1 .建设单位对列入审计范围的项目应是明知的,若其明知却未在合同中约定则属于违法,违法的过错责任实际应由建设方担当,但施工方对此有无审查义务?当建设单位突破投资概算时,在施工单位有图纸的状况下,审计却不会去认定多余的工程,施工方的损失如何弥补?2、无论是工程审价还是工程审计,其中必定有审价依据,以招投标文件为基础并非必需遵循的依据,那么审计的依据仍不确定,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编制结算是否有效?3,从法理上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其一般不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合同只包含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但审计依据里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有冲突时谁更优先?施工单位往往不情愿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是
3、否可以在合同里约定几个文件的说明依次?4,由于建设单位的缘由额外发生的工程,若原来的指示错误,而审计的时候已经看不见原来的状况,如何还原当时工程建立的状态?又如何认定这部分的签证、变更?只有重点项目才会全过程跟踪审计,但对于其他应当审计的项目如何解决因建设单位缘由产生的额外工程量变更的问题?5、政府项目以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的状况许多。该审计条例里没有涉及审计的时限问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九条虽然有“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安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但通知书的下达时间不明确。6,施工单位不是被审计的对象,对审价报告也没有提出异议
4、的权利,这不同于在审价结论中施工单位有权进行质证的状况。7.审计机关将“审减率”作为考核指标,给审计人员或审计机构下达肯定的审减指标,以此作为对审计人员或审计机构的考核指标。这种机制下,审计结论简单偏离实际,绐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8、审计机关随意扩大审计范围和审计对象。9、剥夺了施工单位的部分诉权及与建设单位调解的权利。二、该条款对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1、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新要求:建设单位应留意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的约定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相匹配。明确约定审计为结算依据;招标文件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明确说明依次;明确审计的介入方式,跟踪审计还是最终审计,以刚好限问题。2、对
5、审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新要求笫一,须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审计条例笫十四条第三款适用的范围.即:哪些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其次十条规定了“审计法其次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详细内容。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暂行方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列明经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后方可办理绫工决算。”目前审计条例第十四条第三
6、款明显已经对上述应当审计的工程项目作了扩大。特殊留意08计价规范条款规定:”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需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在适用时,要防止然设单位将政府投资项目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混淆,造成适用对象的进一步扩大,因为后者也包括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其次,须要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审计的依据是什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而审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该表述中所讲的“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是否包含了“369号文”列举的这些依据
7、?此外,条例所指的“基础”涵义不明。这些都须要审计部门作进一步的说明说明。第三,须要进一步明确行政审计的时限和审计对象。由于审计条例并未明确行政审计的时限,那就须要在实践中明确究竟适用哪一个规定,或者适用合同约定,假如超过时限未完成审计的有何后果(如视为认可)?假如审计超过时限,这种违约责任由谁来担当?是审计机关还是建设单位?假如由于审计期限超过竣工后6个月(事实上基本都超过),造成施工单位丢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由此引起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担当?施工单位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另外,由于一些政府投资项目是分标段或分期实施的,一些项目的建设周期可能长达十年以上,如要求先期完成合同施工任务的施
8、工单位等到项目全部竣工并通过审计后再收取工程款,这明显是没有道理的。这就须要审计机关明确审计的对象是巳经竣工的某一个标段,还是整个建设项目,这对审计时限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时,明确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明行政审计的时限。同时,审计机关也要合理编制年度审计项目安排,合理设置审计期限,刚好向社会公布。笫四,须要进一步明确审计费用的担当原则。面对量大、面广的审计需求,审计机关势必要照请社会专业人士,通过购买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来实现。假如审计机关托付造价询问机构担当审计任务,由此产生的审价费用由谁来担当?由于该审计行为是受审计机关托付的行政审计,产生费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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