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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中学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阳光实验学校。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某地。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00万元。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甲地区教育局。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甲地区教育局。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甲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贡制。
2、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必实施初中三年义务教育。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初中三年学历教育。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
3、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狼、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一)
4、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贡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贡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二)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建设,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H主权的行为:(三)为本单位提供经费保障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四)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
5、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管理层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贡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
6、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十一)普查中心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会议;(十二)由教育局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内容进行测评,确定单位绩效考核等次;(十三)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贡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纪委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
7、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由党组织会议审核通过后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十九条行政负贡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全面负贡本单位业务工作:(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三)负责举办单位授权的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贡。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学校设立行政办、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其负贡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任用。学校各处(室
8、)作为学校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按照各自的职能,组织年级组与教研组完成年度和学期教育教学任务,做好服务和协调,实现学校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处(室)侧重目标管理,年级组、教研组、班级侧重过程管理。第五章服务对象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的义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公平的素质教育:(三)按规定的条件参加校本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学习;(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
9、主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六)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体活动与社团活动:(七)符合条件规定的学生,有权获得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所设立的奖励和资助;(八)对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表扬或批评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学校管理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友善、诚信质朴、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二)遵守国家法规、中小学生守则与中小学生口常行为规范;(三)勤奋学习,认真完成
10、规定的学业:(四)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备设施:(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义务教育制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并报到注册为本校学生的,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其建立和维护学籍档案。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执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位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划定的招生地段受理学位申请。学校教导处负贡新生招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
11、过程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Fl觉接受社会与家长的监督,公示招生政策、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及咨询投诉电话,不得向家长收取任何招生责用。按常态随机编班,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人为分设或变相分设雨点班和重点班。第六章业务运行第二十六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学校实行“学校、处(室)、年级组(科组)”三级管理体制和层级管理模式。第二十七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学校设立行政办、德育处、教学处、总务处、安全办,作为协助校长对学校实施管理的内设执行机构。学校各处(室)作为学校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按照各自的职能,组织年级组与教研组完成年度和学
12、期教育教学任务,做好服务和协调,实现学校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处(室)侧重目标管理,年级组、教研组、班级侧重过程管理。(一)年级组是组织教师对学生实施全面管理和培养的基层组织。年级组长全面负贡本年级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对本年级组教师实施管理;(二)教研组是学科教师的教学研究组织。教研组长通过教研组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开展旨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学科活动,检查和指导教学常规的实施,考核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三)班级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责协调本班级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以及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本单位
13、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贡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困。第三十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
14、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到专项入账、专款专用。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贡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在法定代表人的宜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校财务收支及其它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官,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第三十四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基本信息。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
15、情况、专业情况、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二)招生考试信息。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四)人事师资信息。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五)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八)其他。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八)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1 .涉及国家秘密的:2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3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4 .属于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