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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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以下简称“公路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厅属有关单位、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在公路存量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及履职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2019)109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7号)等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PPP存量项目应遵循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PPP存量项目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5号)有关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稳妥推进、防范风险、规范运作原则,坚持审计反馈问题导向,强化项目监督管理,压实项目公司建设、运营主体责任,减少政府方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参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投资效益。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稳妥推进项目实施。第三条对公路PPP存量项目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
3、原则:(一)依法依规。公路PPP存量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运营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二)系统管理。公路PPP存量项目监管方式主要包括行政监管、履约管理和公众监督等。公路PPP项目监督管理应严格执行甘肃省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要求,主动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行政监管和厅属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及事务性管理。严格履行公路PPP项目合同约定,保障项目产出和效果。
4、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授权对公路PPP存量项目履行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投资控制、养护运营等管理职责,不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相关行政监管的权利。(三)诚信履约“加强诚信建设,增强契约理念,充分体现平等合作原则,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约,夯实政府责任,增强社会资本长期投资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四)阳光运行。强化项目信息动态更新,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提升风险预警与早期防控。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工作流程、融资到位、
5、工程进展、运营绩效、财政支出责任、预算执行等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项目审批过程、实施进展、运行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第四条公路PPP存量项目主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路存量PPP项目行政监管职责,负责制定完善公路PPP项目制度体系、操作流程及管理机制,指导省级事权公路PPP存量项目实施机构依法开展合同履约管理、绩效评价及中期评价、项目移交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指导市(州)事权公路PPP存量项目规范运行,召集工作会议研究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项目实地监督检查等。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
6、照公路建设事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PPP存量项目运行监管职责。省交通运输厅所属的质监、养护、运营、路政、通信等单位,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工作安排,负责省级事权公路PPP项目质量安全、日常养护、收费运营、路政管理、数据监测等技术服务及事务性管理工作。并对市(州)事权公路PPP存量项目日常养护、收费运营、路政管理、数据监测进行技术及业务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路PPP存量项目的日常养护、收费运营、路政管理、数据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行业管理和厅属单位的技术业务指导。实施机构负责公路PPP存量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等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工作。根据PP
7、P合同约定行使各项合同权利,对项目公司开展绩效管理、中期评价,对乙方项目资本金、融资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和依法使用政府各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和监督等,对项目建设标准应用、工程进度控制、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等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落实按效付费,提取履约保函,合作期满接收项目设施及权益,在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介入或接管,和项目公司经商定签订补充合同等。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承接政府出资资金,代表政府出资持股,履行股权出资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参与项目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派驻人员在项目公司任职。政府出资人代表除拥有
8、股东合法权益外,原则上不应干预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对项目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等事项进行独立签认,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可在项目实施方案和社会资本招标文件中确定,在投资协议、PPP合同、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PPP合同约定,承担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主体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责履行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工期、资金筹措、养护、治超、应急救援、运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建设和运营管理期间所有的法定职责。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环保水保监督、施工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负责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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