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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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特殊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相关概念)本办
2、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平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含相关参数)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以及在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自动监控平台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
3、控的信息管理平台。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统计数据及相关数据标记内容等。本办法所称数据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以及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传输联网等特定运行状况,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操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以及省级自动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本级自动监控平
4、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第五条(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并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联网、试运行、验收及日常运维、数据标记、信息公开等,同时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运维单位和检测单位)排污单位可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检测单位)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检测服务)。排污单位或受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自动监测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培训考核。排污单位或受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5、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三章安装联网第七条(安装对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一)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自动监测要求的其他排污单位。对于第(一)款中排污许可证明确不要求任何监测因子实施自动监测,或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自动监测但无联网要求的排污单位,有关安装联网规定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排污单位可暂不安装自动
6、监测设备:(一)停产大于一年的。(二)已停产且正在拆除搬迁的。(三)已经拆除、注销或关闭的。(四)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恢复生产或搬迁完成的,应按照第七条重新纳入安装联网范围。第八条(安装点位)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点位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一)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二)已发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需要实施自动监测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第九条(安装技术要求)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规定和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二)设备的安
7、装和调试应当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现场端安装技术规范等要求。(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四)设备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五)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第十条(联网要求)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或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6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至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同时如实提供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运维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口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监测指标及排放标准等信息,并抄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已退出当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且排污许可证无安装
8、联网要求的可自行退出联网。第十一条(验收要求)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联网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其变化之日起90日内重新验收,并在脸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所在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第四章运行维护第十二条(运维要求)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运营单位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且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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