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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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内豢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电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
2、.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第三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届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厅根据财政官价瞌业农村部的要求,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第四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要求,在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空不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第五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农牧厅和盟市报送的基
3、础数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备案;负责审核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建议草案;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提交的农遮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正式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各盟市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相关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决策部署和本办法确定的支出方向.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正式分配方案,对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细化分解
4、区域整体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各盟市农牧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第六条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替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任务分解方案和资金安徘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使用管理.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上报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斗的真实性、准确性、
5、规范性负责.其中,农牧部门对补助主体、补助对象、内容及标准等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情况负责;财政部门根据农牧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对申请资金额度准确性负责。严禁通过虚报、多报有关数据和信息的方式违规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各盟市上报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分别进行审核备案、存档备案.在综合数据分析、专项审计、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中,一经发现虚报、多报有关数据和信息违规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已骗取资金全额收回,且在下年度适当扣减相关补助资金额度。对涉嫌彳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第二章斐金使用范困第七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对设施农业进行贷款贴息,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牧业,加强品牌营悄和指导服务等方面.(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服务专业户、农牧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牧业社会例艮务.(三)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牧区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四)基层农技推广
7、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牧业主推技术,实施农牧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五)农牧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自治区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符合要求的。性农业信货担保业务进行补奖.(六)农牧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农牧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日常运转工作经费、购置公务车辆、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第八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
8、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治区直属垦区、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九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I卜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按程序研究确定.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菖下达第十条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任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定额补助.第十一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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