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和住房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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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和住房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管住当前、消化过去、规范未来”的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和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房增量,经过3至5年的时间,农村风貌有根本性改观,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跟踪管理,逐步实现村庄风貌协调、房屋安全可靠、环境宜人宜居、用地集约节约的目标。二、工作原则(-)坚持科学选址原则。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在规划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尽量使用原有宅基
2、地、废弃宅基地和空闲地,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区域。(二)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全面实行村民一户一宅,禁止一户多宅。(三)坚持先批后建原则。村民建房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四)坚持适度集中原则。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均有一处宅基地,或者不能满足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措施,适度集中建房。(五)坚持全生命周期监管原则。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乡镇基层从审批、施工建设、建后使用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三、工作要求(一)科学编制村镇规划。一是应编尽编全覆盖。按照“实用、好用、能用”的原则,依法依规、
3、统筹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优先启动编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示范创建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环西河沿线区域村,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以及乡村振兴重点投资项目村的村庄规划,到2022年底,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力争2023年底实现全县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全覆盖。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对田园风光、水系格局、建筑特色、村庄机理等风貌要素的塑造和引导。区分城郊融合类、农业发展类、生态保护类、特色保护类和集聚提升类村庄风貌管控的侧重点,分类引导,突出特色,塑造形态各异
4、、各美其美的乡村风貌。三是注重生态保护。在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的前提下,加强自然生态空间、乡村生活空间和农业生产空间的融合与协调,注重自然生态禀赋的保护和利用,不随意破坏现有的山水林田湖等地貌。四是强化文化保护。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或历史文化遗存较丰富的村庄,落实保护控制范围及保护控制要求,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房,需报请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范围,村民建房设计要与村庄风貌保持协调,且需经县住建部门审批。(二)规范建房审批手续。一是严格审批程序。村民建房必须统一在“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上进行审批,实行线上线下同步、一户一档永久
5、保存。使用农用地建房的,完成宅基地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市县批准用地省级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乡镇(街道)要严格履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职责,对农户的建房资格审核把关,对村民新建住宅全面进行公示,并建立一房一乡镇政府责任人制度,为村民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二是严格风貌管控。县住建部门根据形势发展要求,适时更新农村住宅建设图集,免费提供给村民选择使用,农村房屋建筑设计应当贯彻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规定,通过规划引导和村民自治的形式,逐步实现灰白和红黄色调两种建筑风格,保持湘南民居地方特色,注重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是严格按图建房。除城镇
6、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应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建设外,农村住房应符合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的规定、采用农村住宅建设图集进行建设,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住房层数不超过3层(公寓式联建的除外),总高不超过12米(包括坡屋顶)。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自愿从农村住宅建设图集中选择一套设计图纸,形成统一的外观立面、房屋色彩,做到一村一风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建房户主与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施工人员安全责任。四是公共设施风貌相宜。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卫生室等其
7、他建筑,应符合村庄规划,建筑风貌应与乡村风貌相协调,禁止不切实际建设造型夸张、体量巨大的公共建筑和广场,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三)实现建房全程监管。根据“先批后建”的原则,村民必须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要严格落实“六到场”制度。在农村村民申请和建房过程中,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干部和负责审核批准的工作人员应做到批前选址踏勘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批后定点放样到场,实地大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实地放样确定四界;基坑基槽查验到场;主体结构施工到场;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到场;建成竣工验收到场,实地检
8、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每个村应当建立建房理事会制度,负责农村建房日常巡查监督报告事务。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建房理事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建房巡查,强化全程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执行省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操作手册,落实公示制度,设置举报电话,防止出现未批先建、有规不依、有图不按、批小建大、批此建彼等现象。对未批先建、不按审批规定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查处。(四)严格竣工验收。村民建房竣工后,由建房村民向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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