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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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创新优化融资模式,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建立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服务产业发展、助力企业纾
2、困为导向,建设完善全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社会化应用,支持创新基于信用增值的“信易贷”融资新模式,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畅通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建成全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成为全市信用助力普惠金融的数据中枢、应用总控、服务总台,注册用户达到本市有融资业务的中小微企业的60%以上,联通本市辖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全面建成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国家实施方案要求的14大类37小类
3、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全面共享,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得到有效破解;建立健全信用风险识别、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创新推出一批“信易贷”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比例提升到20%o到2025年底,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创新应用水平全面提升,在市融资平台注册的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占比达到90%以上,全市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比例提升到25%,小微企业“首贷户”持续增加,贷款利率保持平稳态势,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显著提升。三、搭建服务平台,完善融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建设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围绕构建全省同标准、全覆盖的一体化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和管理体系,
4、以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为导向,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发建设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融资平台),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以下简称信用服务库)作为市级节点。充分发挥市级节点“上传下达”的枢纽作用,横向打通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等数据源单位与金融机构间的数据共享通道,纵向联通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构建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社会信用中心、大数据中心、财政局牵头)(二)依法依规归集整合信用信息。根据国家确定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整合归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
5、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等公共信用信息,并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将纳税、生态环保、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实现清单内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归集。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O网站开展信息填报注册,采取“实名认证+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补充完善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有益补充,提升企业信用信息覆盖面。(社会信用中心、大数据中心牵头,市法院、行政审批服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科技局、
6、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分局、海关、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要完善信用服务库的各项功能,着力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水平和质量。在规范授权前提下,灵活采取物理归集、接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已实现全国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由市融资平台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实现“总对总”对接。明确由各部门单位归集共享的信息(见附件),应按照信用信息共享清单规定的内容、方式按要求完成,并通过省级节点统一共享至国家平台。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共享渠道,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共享链路稳定、数据完整准确,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
7、,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社会信用中心、大数据中心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完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中国O”门户网站和“信用”微信公众号,实现查询认证授权、融资在线申请、授信及时反馈、风险全程跟踪等功能。按照公益性原则,以应用需求为导向,支持银行、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市融资平台,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对依法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推送、信用报告查询等方式,为接入机构提供全方位、全流程、一站式便捷服务,降低融资调查成本,有效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主
8、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市融资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社会信用中心、大数据中心牵头,发改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市支行、银保监分局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健全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要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大数据技术和评价模型,对企业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过信用服务库,供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金融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自身的信用评价模型,对企业进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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