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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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意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有效衔接“智简审批”+信用监管、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无证明”城市建设、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等惠企便民重大改革,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便利条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责任意识
2、,促进市场主体守法守信、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将信用承诺和履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管控,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二、适用对象和使用范围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根据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要求,或者主动表示诚实守信意愿,对自身依法合规诚信经营、自愿接受监督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一)适用对象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为本市区域内向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提出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或对商品服务质量主动承诺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二)使用范围信用
3、承诺使用范围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备案)、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或依法实施“容缺受理”“减证便民”等便利服务措施时,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法依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行业组织可结合行业自律等职责,在有关管理、监督和服务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依法公开。(三)责任单位1 .具有市场准入或监管职能,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人力资源、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住建、商务、科技、税务、金融、消防、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2 .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审批、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3
4、 .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三、信用承诺类型(-)审批替代型。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审批承诺制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中实行承诺制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二)容缺受理型。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主管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三)证明事项告知型。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
5、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向其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予以办理。(四)主动公示型。引导市场主体在自建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监督。(五)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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