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草案)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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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干深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草案)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建立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良性运作机制,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深医保规(2023)8号)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医保局起草了深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绩效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
2、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考核办法,突出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考核评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深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规定,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年度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协议等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重要参考依据。截至2024年4月,我市已有定点医疗机构3293家、定点零售药店5201家,且仍在持续增加。因此,亟需加强医保定点的精细化管理,构建深圳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进一步压实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责任,强化医保对医药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有效促进医保、医疗协同发展和治理。二、主要内容绩效办法分为4章21条,分别为总则、考核内容和分级、考核结果应用、附则。主要包括:(一)明确绩效考核的适用范围。除年度内新增机构外,我市各类医疗保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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