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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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深圳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指引为推广应用深圳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简称“深圳充电公共标识”),推进“超充之城”建设,明确使用主体、建设标准、登记材料、授权使用等要求,特制订本使用指引。一、版权说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深圳充电公共标识,以及“一杯咖啡、满电出发”(国作登字-2024-F-OOO48929)“深圳超充”(国作登字-2024-F-OoO48930)“深圳快充”(国作登字-2024-F-00048931)等相应品牌和衍生品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完整知识产权,且受法律保护。二、使用主体深圳充电公共标识以充电站为单位进行授权,每个充电站授权一次。使用主体以及充电
2、站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使用主体应为该充电站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运营单位。使用主体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或相关字样。如委托运营单位管理,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录A)。(二)使用深圳充电公共标识的充电站应对外公共开放,不得只对单一品牌汽车提供服务,不得对不同品牌汽车采取区别对待,且该充电站站址应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区域内。(三)使用主体应满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的通知(深发改(2024)113号)中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关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资源配置、管理制度、客户权益、
3、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等要求。(四)使用主体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3)1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对投入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在深圳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办理信息登记;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并将数据实时上传至深圳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三、建设标准(一)深圳充电公共标识使用须满足的建设标准使用深圳充电公共标识的充电站建设标准应满足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设计规范DB4403/T4342024要求。(二)“深圳超充”标识使用须满足的设备标准全站至少具备一套超充设备,超充设备单枪充电功率不小于480kW,且超充设备技术指标应符
4、合电动汽车超级充电设备分级评价规范DB4403/T4332024要求,可使用“深圳超充”标识。(三)“深圳快充”标识使用须满足的设备标准充电设施单枪充电功率均不小于120kW的公共充电站,可使用“深圳快充”标识。四、登记材料使用主体通过在线登记的方式提交登记材料,登记网址为:https:/yzwptxmepcsplogin,登记材料主要包括:1 .在线填写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登记表;2 .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文件(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非所有权人须所有权人盖公章);3 .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扫描件或复印件(盖使用单位公章);4 .授权委托书(如有)(见附录A,盖所有权人章)
5、;5 .承诺书(见附录B,盖使用单位公章);6 .设备报告(场站采用的充电设备产品型式试验报告、CNAS或CMA产品检测报告或相关认证证书等,报告中须明确体现设备指标)。五、核验要求企业在深圳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网址:httpsccfyzwptepcsp)线上提交深圳充电公共标识使用登记,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线上核验资料。(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初核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对辖区内提交的深圳充电公共标识登记材料进行初核,负责接收使用主体提交的登记资料,确认提交的登记资料是否齐全、核验资料内容是否满足本使用指引第二、三、四章节相关要求,给予初核结果,初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关键项:1 .核验使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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