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4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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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燃气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和使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
2、气)、液化石油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沼气、桔秆气、醇基混合燃料、丙烷的生产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加氢设施,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进行的燃气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第十一条【燃气供应计划】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所需用气量。本省生产的优质优价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天然气汽车
3、等燃气用气。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气源企业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做好燃气的供应保障,支持燃气经营者通过自建、合建、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满足调峰和应急需求。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和医院、学校、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燃气供应企业因执行燃气应急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资源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供应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燃
4、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经营。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核发燃气经营许可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第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按照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
5、业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制定实施方案、选定特许经营者并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各方因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民商事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对特许经营者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第十五条【燃气经营的终止】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内,管道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终止协议,取消其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三)因管理
6、不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者的责任延展】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平台,完善燃气用户服务信息档案,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燃气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燃气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燃气用户应当对其燃气使用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作出承诺。国家对从事燃气行业特定岗位有职业资格要求的,有关从业人员应
7、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第十七条【入户检查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气瓶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居民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为非居民用户免费提供每年至少两次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和时间段应当事先告知燃气用户,并在告知的时间内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在告知时间内入户安全检查的,应当告知再次入户安全检查的时间;燃气用户也可以与燃气经营者约定再次入户安全检查时间
8、。入户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通过客服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确认其身份。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杳结果通过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燃气用户。对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燃气经营者责任的由燃气经营者及时整改,属于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导致的由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经营者负有及时提醒义务。燃气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报告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燃气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恢复供气。第十八条【产品质量责任与监督】燃气经营者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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