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评价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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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浙江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评价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焚烧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本评价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三条评价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共同参与。第四条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做好辖区内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评价内容主要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桔秆焚烧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一)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成立情况,秸秆综
2、合利用实施方案、财政扶持政策等制定落实情况。(二)秸秆收储运用体系建设情况。省级、区域性收储中心和收储点网络建设情况,秸秆利用企业培育情况,秸秆科学还田示范基地建设情况等。(三)秸秆综合利用情况。秸秆综合利用率、离田利用率、秸秆离田产业化利用情况、秸秆台账建设情况等。(四)桔秆焚烧治理体系建设情况。桔秆露天禁烧“1530”闭环处置机制、高位瞭望设施和监控平台建设、秸秆露天禁烧管控责任体系建设、通报曝光机制建设等。(五)秸秆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秸秆综合治理机制建设、秸秆综合治理工作材料及信息报送、宣传培训及舆情处置等情况。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自查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评价要求,对秸秆
3、综合利用和秸秆焚烧治理工作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第七条市级复评。当年12月1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区)自评结果,组成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进行复评,并将复评情况及资料报省农业农村厅。第八条省级评价。根据各县(市、区)自评及佐证材料、市级复评、实地抽查情况,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分,形成对各县(市、区)综合评定意见,报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四章结果应用第九条评价结果作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中央财政项目安排及省级财政资金正向激励的重要依据,并列入平安浙江、
4、美丽浙江、乡村振兴、“无废城市”等考核依据。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一条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焚烧治理工作受到通报批评,相关领导被约谈,在各类监督督查和审计部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舆情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不予以激励。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评价标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评价细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评分指标及计分细则评分指标及计分细则内容序号指标分值计分细则评分部门信息来源渠道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10分)1领导组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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