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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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提升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稳定达标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被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设市城市及县城)市政污水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通过污水管网接纳生活污水(或生活污水比例70%以上)进行集中处理的场所(含生活污
2、水应急集中处理设施)。本办法所称污水管网,是指收集和运输生活污水(如合流制还包括部分雨水)的管网设施,包括污水管网、沟渠及其附属设施等。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称污水厂运营单位),是指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管理运营维护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单位(以下称管网运维单位),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单位。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贲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
3、责指导、监督、检查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第五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或者由产权企业自行运营。逐步推动和完善厂网一体化运营模式。特许经营协议、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污水处理主管部
4、门备案。第六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工作,可向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第七条污水厂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测制度。污水厂运营单位应当针对进水水质或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管网维护单位对污水管网的日常维护、污水集中
5、收集率、污水进水水质负责,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制定巡视、养护、管道清淤、检查与修理制度,保障城市污水管网正常运行。第八条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污水水质监测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水量、COD、氨氮、总氮、总磷、PH等。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应与省、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污水厂运营单位应当为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条件,自动监测装置运维单位应当
6、按照规范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九条管网运维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分区在管网的主要节点、敏感区域安装流量、COD、氨氮和PH值在线监测装置。取得排水许可并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安装并运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流量、COD,氨氮、总磷、总氮和PH值等。第十条自动监测和监控装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验收。污水厂运营单位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自动监测和监控装置;发生故障的自动监测和监控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属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污
7、水厂运营单位和管网运维单位应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并按月、季、年定期向属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真实、准确报送运营情况。污水厂运营单位每月5日前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平台中报送上月运营项目相关信息,属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准。报送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置量及处置方式、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情况及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管网运维单位报送情况应包括重要节点、敏感地区的在线监测水质、水量以及巡视、养护、管道清淤、检查与修理情况,泵站设备的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执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
8、JJ68-2016)等方面的信息。第十二条污水厂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对出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厂运营单位应当在属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污水厂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属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应当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污水厂运营单位应当保留原始数据材料并进行应急处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发现超标,应当及时向属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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