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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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洞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益,结合县属企业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一、主要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着力创新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收益收取主体责任,夯实监管基础,稳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对象,确定收益上交比例,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上交利涧积极性,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收支管理制度。二、基本原则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3)6号)、临汾市市级企业国有费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28号)要求,及时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三、收益范围县级企业是洪洞
3、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直接投资或县级国资监管部门代表县政府投资形成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县级国资监管部门是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单位)和其他县级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发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4、,即国有独资企业特别分红(包括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实施的分配、对特定行业企业收取的特别收益等)、减持国有控(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入、以及特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等。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县级财政,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县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四、审核标准县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一)应交利润,根据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和不低于30%的比例计算核定。(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涧分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核定。(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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