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鼓励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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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源县鼓励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加快把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决定、关于依托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和绿色生态资源振兴乡村的决定精神,推动旅游民宿成为巩固脱贫成效、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现就鼓励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出台如下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一、本文所指旅游民宿严格按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7月3日)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定义,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二、县文旅局根据全县旅游产业总体规划,结合国家级精品民宿品牌的引进和落地,在灵空山、花坡、沁河源头等重点景区的周边村庄或者有一定核心文化、特色产业、独特风尚的重点村庄划定旅游民宿发展起步区域,积极
2、配合旅游民宿的项目申报和星级创建。三、鼓励有一定实力的社会资本(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县文旅公司合资申报发展旅游民宿;合资方式及股份占比双方协商。四、申报实施的旅游民宿项目要与脱贫巩固、乡村振兴相融合,原则上充分利用产权明晰的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房屋;要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一个项目主体至少具备10人以上的接待规模),10户以下的行政村(包括空壳村)可整村申报。30户以上一50户的按户数的10%予以申报,50户以上的可按户数的15%予以申报。坚持项目主体申报,乡(镇)、村委两级同意,县文旅、市监局审核,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五、申报批准实施的旅游民宿项目,新建(翻新)房舍,配
3、套“通路、通水、通电、通网、消防、排污、卫厨改造”等基础设施和“文化、体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购置生产生活设备等固定资产,社会资本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交付品牌团队运营产生稳定客流(6个月以上),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投资审核后,第一年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奖励;连续运营第二年起,逐年给予剩余投资额10%的奖励,直至奖励审核投资额的50%为止。申报批准实施的高端精品旅游民宿项目(五星级),社会资本投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交付品牌团队运营产生稳定客流(6个月以上),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投资审核后,第一年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5%的奖励;连续运营第二年起,逐年给予剩余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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