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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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源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项目建设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完善信息化项目管理机制,促进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快速迭代、整体推进和集约创新,加快推进我县数字政府建设,提高县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2号)、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县本级政府
2、投资(含上级转移支付和自筹资金)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以及需要县本级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参照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等有关规定,对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统一管理。30万(含)以下集中采购的办公设备不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范畴。第三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当坚持“按需申报、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笫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是全县政务信息化管理职责统一归口部门,按照全省信息化建设“五个一”(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总体要求,负责全县非涉密信息化项目管
3、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需求性论证,出具需求性论证意见,并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评审结论与县政府批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预算评审,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县委网信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网络安全审核,出具网络安全审核意见;县政府值班联络中心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县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等级保护备案管理工作;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承担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或接受委托代理的政务信息化
4、项目的信息发布,制定采购文件,现场组织实施与保障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一级预算部门,下同)负责组织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内部决策与项目申报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做好充分调研分析,统筹考虑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需求,统筹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与建设要符合项目建设单位“三重一大”项目集体决策相关规定,各部门不得将政务信息化项目违规打包到其他类项目中,规避项目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
5、责任人。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数据资源共享与信息安全等工作。自筹资金开展实施的项目要做好项目方案编制、论证等实施工作。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内部管控,对本部门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严格对照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五个一”及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等有关要求,进行内部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方面专家评市,形成书面意见,供本部门决策参考。第八条申报材料。(一)送审公函。(二)项目实施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相关印证材料。(三)项目立项申请表。(四)项目申请报告。为优化立项审批流程,精简项目申报材料,项
6、目申报单位按照县直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及需求性论证、网络安全审核与技术评审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现申报材料一本制。(五)立项依据文件。包含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内容等,以及本部门内部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经涉密审查后,由主管部门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联合申报,形成统一申报材料后由牵头部门报送。市直和县直部门共同参与
7、的项目,应坚持整体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根据项目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衔接配合。第三章项目立项流程笫十一条项目需求性论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对申报的信息化项目采用内部论证、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开展项目建设需求性论证。主要对申报材料合规性、项目必要性、现状与需求及与相关系统的对接融合等进行审核,并出具需求性论证意见,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需求性论证意见。对不符合初审要求的退回申报部门补充完善。第十二条网络安全审核。对通过需求性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县行政审批
8、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出具的项目需求性论证意见,同步向县委网信办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主要对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网络安全审查意见,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网络安全审核意见。第十三条技术审核。对通过需求性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管理局)出具的项目需求性论证意见,同步向县政府值班联络中心申请技术评审,主要对功能需求、系统架构、技术路线、公共支撑能力应用、安全设计、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等进行审核,并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核意见。第十四条财政评审。对需求性论证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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