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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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怯和山西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皆政办发(2013)101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我县低收入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膻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存在法定赠养、扶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
2、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货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政策落实、培训、指导监督,负责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和低收入对象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负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受理、调查、审核等具体工作。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第五条县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闹内,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我县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
3、定,按照低保标准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考虑我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综合因素,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第三章家庭收入认定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和财产。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m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都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等动产和房产等不动产,其价值
4、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谙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第九条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以下项目不计入认定对象收入:(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跛,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五)独生了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六)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领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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