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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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的运行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第三条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有序衔接。第四条行政审
2、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批与监管分离改革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章审批职责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理念,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帮代办”。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第八条行
3、政审批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实施清单,明确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限内容、实施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办结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审批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核。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审批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上报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对行政
4、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或法律文书载明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实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开展监管,对涉及安全生产、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依法实施重点监管。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智慧化水平。第十五条监
5、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运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等方式,提升监管成效。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第四章审管联动机制第十七条成立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领导小组,统筹谋划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统筹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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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审 监管 协调 联动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