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婚假产假独生子女护理假标准(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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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实施科学合理、开放包容的人口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推进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规模适度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升、人口结构持续优化,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市、区政府和区管理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
2、责任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明确有关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Q第五条市、区和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服务工作和与生育服务有关的人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相关工作Q第六条本市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人口服务相关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第七条市、区政府和区管理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人口与生育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
3、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第八条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育服务工作由驻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将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接受村(居)民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育服务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生育服务工作,落实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第九条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政府予以配合。
4、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第十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优化登记流程,实行网上办理,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第十二条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第十三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
5、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前四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第十四条市、区政府和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一)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二)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配租公租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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