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声环境质量提升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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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声环境质量提升工作方案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城乡噪声污染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声环境质量,营造和谐稳定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完善噪声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群众举报投诉的噪声扰民问题,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二、重点工作任务(-)健全举报投诉办理机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Ill号)要求,所有噪声类投诉全部
2、由12345热线(或12369热线)受理,并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督办、统一考核。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等信息应在市政府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噪声污染举报投诉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动担当作为,着力解决群众举报的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坚持依法快速查处,敢于较真碰硬,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切实提升公众满意度。(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基础性工作。市本级和各县(市
3、)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优化完善声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城市区域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不断提高声环境质量评价的准确性。将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等信息作为环境质量公报的内容定期发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三)加强建设项目噪声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噪声环境评价应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在编制城市建设、交通专项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新建公、铁路选线设计时应尽量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四)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监管。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产生噪声的工程机械等设施设备应配备噪声控制装置,排放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需要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需提前十五日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5、同时公告附近可能会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施工单位的监管职能并及时处理因该施工项目产生的投诉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在项目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公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汉江国投)(五)加强交通运输噪声监管。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报警器。经过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减振降噪的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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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环境质量 提升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