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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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俄市规则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地上容积率、地下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当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原则,融入生态文明、低碳城市、海绵城市的理念,突出交通优先、区域特色和功能配套,推进宜居、宜业、宜游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
2、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用地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上位法定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件2)合理确定。第六条建设用地小于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表一)规定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表一积下限指标单位:M2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净用地)旧区20003000400010002500350010000新区30004000500015003000350010000
3、建设用地面积小于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邻接河流、道路的,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第七条带征及征收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征收相应范围的用地。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征收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征收用地范围:1 .宽度大于等于30
4、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小于30米纳入建设用地);2 .铁路隔离绿地;3 .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4 .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5 .边角地、余留用地。(二)带征及征收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以下指标参照控制:(一)居住项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和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执行;对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当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为高层类(19层一26层)时,居住区用地地上
5、容积率不得超过2.5。(二)办公项目:多层地上容积率不超过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不超过4.2,建筑密度不大于40%o(三)商业项目:多层地上容积率不超过2.5,建筑密度不大于45%;高层地上容积率不超过4.5,建筑密度不大于40%o(四)地下容积率: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结合开发充分利用,应兼顾人防需要,同步规划建设人防工程。当地上容积率2.0时,0.7地下容积率WL0;当2.0地上容积率W2.5时,L0地下容积率WL5;当地上容积率2.5时,L5地下容积率W2.0。具备两种及以上建筑类别的项目指标或上述建筑类别之外的项目指标,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现行相关规范、
6、标准进行确定。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超出上述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周边环境、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报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批准。第三章建筑间距与退让第十条建筑间距(一)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要求。(二)住宅建筑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按照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要求,根据日照分析确定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结果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L低层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5;2 .多层I类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
7、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5且建筑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多层类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按日照分析控制建筑间距且不应小于27米。3 .高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二)所列要求:表二高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单位:M建筑高度(口】)27H3333H5454H80最小间距(Hl)364045(三)沿街新建多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2米,高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四)有日照要求的其他建筑的间距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建筑退让(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三)进行控制;规划建筑面向城市道路设置出入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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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