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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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面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山体、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
2、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战备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应急防灾、消防、公共安全、人民防空、电力设施、地下排水、通信、水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划定综合管廊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应当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第六条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3、和完善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纳入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全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第七条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民防、城管、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民防、住建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
4、报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规模需求、空间布局,禁止、限制与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要求,近期建设及实施措施等。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予以注明。第十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应当单独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类(结建式或单建式)、使用性质(公共工程或商业开发)、允许建设的
5、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第十三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并且在申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取得需利用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并办理地役权登记。地下空间分
6、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五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单建式地下空间利用应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建结建式地下空间利用应当随地表建设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附属的地下专用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擅自改变用途,其它均应当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地下空间土地使用年限,居住用地不超过70年,工业用地不超过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不超过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超过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不超过5
7、0年。第十六条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时,出让底价最低不得低于同类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第十七条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不低于出让时相同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标准的20%收取,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50%收取,并依此类推。第十八条结建式地下工程随地上建筑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在审批的用地范围以外临时使用地面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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