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24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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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正式发文无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参保信息和个人账户管理3第三章特定缴费和退费处理7第四章档案信息核查11第五章关系转移接续17第六章待遇发放管理20第七章风险防控34第八章附则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I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制度要求,规范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经办原则企业养老保
2、险经办工作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区域内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个人办理相关业务,以及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适用本规程。第四条经办模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指导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经办。经办机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经办机构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进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精简办理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卡在经
3、办服务领域全面应用,并依托全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集中式系统)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相关业务。经办服务实行网上办理、自助办理、现场办理相结合的模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实行“跨域通办”、“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利用合作银行、基层平台资源,推动服务就近办”。第二章参保信息和个人账户管理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参保信息记录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的缴费登记信息做好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含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和缴费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对符合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条件的,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并在省集中式系
4、统中作好相应标识。第六条单位信息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社保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主管部门名称等,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社会保险信息记录及变更申请表(附件1),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的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与参保单位确认变更信息。经办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单位参保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动的,应主动联系参保单位提越变更。联系不到单位的,经办机构应在省集中式系统进行标识,对标识的参保单位在后续办理业务过程中,进行提醒并要求参保单位同步办理信息变更。第七条个人信息变更参保人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参保人中断缴费后恢复缴费的,
5、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列支。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按月做好记录。第九条补录和变更参保人对本人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实,并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变更/历史信息重核申报表(附件2),提供原始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结果告知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同时应保存好变更全过程的
6、相关资料和信息记录。第十条参保信息合并参保人在省内存在多个参保信息的,可凭身份证明材料向省内任一经办机构申请参保信息合并。经办机构原则上应予以当场办结。经办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参保人在省内存在多个参保信息的,可直接为参保人合并参保信息。(一)参保人的参保信息中姓名、证件号码一致的,判断为同一人的参保信息,可进行参保信息合并。若姓名、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先按规定办理参保信息变更。(二)合并时,原则上保留最后参保地的参保信息,将其他参保信息的缴费数据迁入保留的参保信息,其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参保信息合并后,其他参保信息置为无效,仅供查询。(三)参保信息合并后,参保人存在重复缴费情形的,办理合并业务的
7、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参保人办理重复缴费退费。第十一条个人权益等信息查询服务经办机构应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通过经办窗口、服务平台、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渠道,为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服务。经办机构应按年提供包含实际缴费情况、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的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情况。第十二条休眠账户管理参保人已死亡一年以上但继承人未申请继承个人账户余额的,以及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并暂停缴费、未领取待遇或已领取待遇但存在未合并计算的个人账户、参保人又未申请清退的,经办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处理:(一)主动采集完善相关信息,每季度与公安、卫健等部门以及省外相关部门共享数据进行比对,及时更新信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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