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qjvm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174号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rnqjvm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174号文.docx(2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懒散是很惊奇的东西,它使你以为加於安逸.是休息,是福气:但事实上它所给你的是无聊,是倦怠,是消沉;它剥夺你对前途的抬里,割断你和别人之间的友情,使你心腑日渐狭窄,对人生也越来越怀疑.一罗兰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殴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74号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平安技术性能,依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
2、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清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发觉的问题,请刚好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迨质量和平安技术性能,依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其次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旅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平安爱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书目(
3、附件1.以下简称书目)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以下前称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骐的检睑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他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需依据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其次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
4、,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帚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详细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需符合平安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平安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需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平安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依据修订后的平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平安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改变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能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平安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
5、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第八条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险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费人,负贵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贵人应驾驭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平安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如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详细要求见基本条件.第九条须有满意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试验和办公条件。详细要求见基本条件.第十条必需结合本单位状况和申请
6、取证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详细要求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附件3,以下简称评审记录).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依据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前称制造许可
7、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其次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书目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筒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特种设务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看法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平安监察机构不得组的对申请单位的初审.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第十
8、条规定的代理商.第十三条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依据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状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其次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其次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 .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其次十八条中除第六款之外随意一种状况的单位:4 .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惩罚的单位;5 .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脸、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二)凡不属于上述状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确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看法,并通知申请单位
9、.第十四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刚好向申请单位供应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须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意的条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舱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航必需在运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运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
10、可进行运用登记,并投入运用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同意。第十五条制造条件评审(一)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晚合格报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1.签署了受理申请看法的申请书;2 .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3 .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褥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刚好供应评审记录和评审指南.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侨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需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二)现场耨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
11、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遂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三)评审工作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组应当依据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看法的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四)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看法,经其负贵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1 .具备条件评审记录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2
12、.基本具备条件评审记录适用项目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3 .不具备条件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应评为具备条件;否则,应评为不具备条件.(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刚好汇总申请书、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
13、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假如经复审时),报送给受理机构.第十六条备案或审查发证受理机构接到产品质=或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依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确定.审查合格的,应办理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或核发制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依据以下规定处理:(一)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上述两机构缘由导致供应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番新审查.出现此类状况,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二)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
14、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确定,并书面对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托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制造许可证的,其证书也须由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部门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制造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第十八条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产品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胎检疫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第四章评审机构和
15、评审人员第十九条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应专业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二)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验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窠保管存放条件;(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平安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七)本地区内有相当数量的拟申请企业.其次十条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驾驭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技术规范,熟识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生产工艺流程;(二)具有电器或机械类专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加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并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保养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殴;(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