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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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四号)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4月29口由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卜七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5月29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Fl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4月29口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卜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卜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
2、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南方山地河谷型海绵示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枳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国民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开展绩效考核评价。乡(三)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各级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考核评估。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审计、林业、气象、水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粕关工作。第六条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对海绵城市规划
4、、审批、建设和日常监测等进行综合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升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传播中华治水智慈和新时代治水文化,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在全面了解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情况等基础上,根据南方山地
5、河谷型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设施布局和建设管控要求,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编制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河湖水系、排水防涝、山体保护、城市竖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并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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