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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口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全县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制订本预案。1.2 工作原则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环境保护部
2、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交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口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口县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交口县应急协调联动工作制度等。1.4 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及其交口县行政区域以外发生辐射事故和核动力航天器坠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主要包括:(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
3、员超剂量受照事故;(2)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3)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4)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5)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7)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8)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2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2.1 交口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由交口县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保
4、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委员会、县气象局负责人为成员。县指挥部职责:(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2)当县域内发生辐射事故、实施应急响应,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及各种资源,组织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3)统一指导县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4)必要时与兄弟县(市、区)的联络工作。(5)必要时向省、市申请支援。2.2县福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科普宣传,开展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的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辐射事故处置期
5、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辐射应急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舆论氛围。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县级辐射事故控制规划,把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交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和吕梁市环保局要求,配置必要的辐射应急专用设备,保障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及交通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落实各项紧急状态措施,封闭事故现场,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
6、源、射线装置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辐射损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处理和公众防护、风险沟通等工作;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对辐射事故造成受辐射伤员的救治和区域人员进行预防和治疗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负责水体受照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做好土壤辐射监测和调查工作。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或预报发生辐射事故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县环保局: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
7、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的信息;负责安排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防护行动;负责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向县财政局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2.3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环保局办公室、辐射股、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I)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职守。(2)编制和修订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3)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县的辐射事故应急
8、准备工作。(4)贯彻落实县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5)根据县指挥部的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6)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7)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县内的应急准备工作。(8)按县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9)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4县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县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为县指挥部成员,职责由县环保局辐射股承担。(1)协助县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的编制工作。(2)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3)为全县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
9、用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4)负责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5)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对辐射剂量进行估算,对县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6)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7)负责对全县辐射工作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5应急工作组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I)现场处置组县环保局牵头,由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人民
10、政府组成。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县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2)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由县属相关医疗机构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工作。(3)新闻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辐射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4)专家咨询组由县指挥部聘请的县内外有关专家组成,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问题向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建议和咨询,参加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2. 6应急综合保障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组成,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经费保障。2.7技术后援单位技术后援单
11、位由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省环保厅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吕梁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中心组成,协助县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进行辐射事故剂量估算,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援。2.8乡镇应急指挥组织及职责各乡镇应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其职责参照县政府应急组织执行。3.预警机制3.1 预警级别与发布3. 1.1预警级别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全县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四级(蓝色)
12、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3. 1.2预警信息发布一级、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山西省政府、吕梁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负责发布。3. 2预警行动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13、(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4.应急响应4.1 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4. 1.l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4. 1.1.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4)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本县行政区域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5. 1.1.2特别重大辐射事
14、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T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OJmSVh,或者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l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康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6. 1.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4.1.2.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5、为重大辐射事故:(I)k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4. 1.2.2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 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T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O.5k11f,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O.ImSv/h,或者。/丫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OBqc11,或者Q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Zcm2;(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4.1.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4. 1.3.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ITT类放射源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