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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口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
2、、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两大类。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应
3、急办组织制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县政府应急办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鼓励相邻、相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第八
4、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第九条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针对不同层级内容各有所侧重。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
5、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第I条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第十一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
6、、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第十二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白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第卜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辖区、本部门
7、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响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辖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级应急预案的衔接。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针对本辖区、本部门、本领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乡镇人民政府、本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应修订完善。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县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
8、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驻地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县营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县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第卜六条下列单位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煤矿、非煤矿矿山、尾矿库、冶炼、化工、油气干线、管道输送、建筑施工单位;(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三)供(排)水、发(供)电、供热、供气、供油、通信、网络、广播电视、防洪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所、车站、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商(市)场、影剧院、
9、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及其他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五)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七)根据有关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编制应急预案的其他单位。第卜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与上级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能力,针对性强;(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第卜八条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
10、基本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突发事件级别划分、适用范围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及应急工作组;(三)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预警及预警响应措施等;(四)应急响应。包括应急响应分级、指挥和协调、相应程序、响应措施、信息报告、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理、社会救助、保险、调查与评估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等;(七)附则。包括与本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图
11、、相关单位应急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第二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实践的危害因素,分析实践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
12、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第二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三)各方面意见是
13、否协调解决;(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二十三条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第二十四条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文本;(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四)风险评估报告;(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初审过程中,县政府应急办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
14、工作机构县政府应急办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第二十五条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文本;(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三)风险评估报告;(R)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五)评审意见书;(六)政府应急办审批意见书。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争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第二十六条专项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第二十七条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
15、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第二十八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一)县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二)县政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三)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报送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R)乡镇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当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省属单位、市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FI前报送本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三)风险评估报告;(四)应急预案编制说明;(五)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急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五章应急预案的演练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