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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试行)为深入推进江西省“无废城市”建设,全面营造共建共享氛围,有效规范“无废细胞”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无废细胞”,是指践行“无废城市”建设理念,采取有效技术、工程和管理措施,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培育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社会生产生活各类组成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业、商圈、医院、社区、乡村、矿山、景区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第二条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机制负责全省无废细胞”建设的总体设计,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的“无废细胞”建设活动。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无废办”)承担全省“无废细胞”建设的协调调
2、度,推动全省无废细胞”建设。第三条市级“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市“无废细胞”建设的统筹组织、协调调度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协同推进各自领域内“无废细胞”的建设;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市“无废办”)负责组织推进市辖区“无废细胞”的建设。对省级暂无评估细则的“无废细胞”类型,设区市“无废办”与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细则,报经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同时抄送省“无废办”。第四条“无废细胞”建设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政策引导、因地制宜、自主自愿、科学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机关、企业、商圈、医院、社区、
3、乡村、矿山、景区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是“无废细胞”建设的主体,对本单位“无废细胞”建设负责。第二章申报及建设第五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无废”理念,解读“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文件,引导本领域本系统的相关单位积极建设“无废细胞”。第六条省域内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开展“无废细胞”建设,向设区市、县(市、区)“无废办”提交“无废细胞”建设申报表(附件1)。近三年内在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有记载安全、环保、质量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单位,设区市、县(市、区)“无废办”原则上不予受理其“无废细胞”建设申报。第七条设区市、县(市、区)“无废办”收到“无废细胞”建设申报
4、表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并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对照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附件2)开展建设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可向设区市、县(市、区)“无废办”或有关部门提出,设区市、县(市、区)“无废办”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指导帮扶。第三章建成及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对照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进行自评估,自评估90分及以上,可向设区市“无废办”申请“无废细胞”建成评估。申请建成评估材料包括:“无废细胞”建成评估申请表(附件3)、无废细胞”建设自评打分表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第十条设区市“无废办”收到建成评估申请后,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资料查阅、现场复核及审核赋分
5、等评估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无废城市”领域专家参与,评估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予以通过。第十一条各设区市“无废办”要及时将建成评估通过的“无废细胞”在设区市网站、公众号等官方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由设区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无废细胞”建成名单。第十二条“无废细胞”建成名单有效期3年,期满后由设区市“无废办”通知建设主体递交新的申报材料,“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最新“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与申报材料做出延续、取消等决定,并书面告知“无废细胞”建设主体。第十三条建成的“无废细胞”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江西省“无废城市”建设形象标识进行宣传推广,生态环保
6、专项资金可视情向建成的“无废细胞”倾斜。第十四条鼓励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对建成的“无废细胞”给予奖补。鼓励金融机构为建成的“无废细胞”提供便捷优惠的产品和服务。第十五条各设区市“无废办”对建成的“无废细胞”,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0%比例随机抽查复核,抽查可结合相关专项工作开展。发现不符合建成评估条件的,对其进行提示、约谈,督促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需重新开展建设工作。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协调协作、上下联动,强化制度设计,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加强督导帮扶,切实加大对“无废细胞”建设的指导力度,积极推动“无废细胞”建设取得实效。第十七条各设区市“无废城市”建
7、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无废细胞”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无废细胞”建设工作调度机制,强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坚持条块结合、夯实基础,落实属地责任,充分调动建设单位的建设积极性,有序推进“无废细胞”建设工作。第十八条市级相关部门强化“无废细胞”建设帮扶指导能力,积极宣传可复制、可推广的“无废细胞建设典型案例。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根据国家“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新要求及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更新。第二十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赣江新区“无废细胞”建设工作参照本指南执行。附件:1.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申报
8、表2 .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3 .江西省“无废细胞”建成评估申请表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试行)文件解读一、出台背景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17个部门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公布“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继续推动“113+8”个城市和地区“无废城市”建设,我省九江市、赣州市、吉安市、抚州市入选名单。2024年4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8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西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我省全面进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阶段。“无废细胞”是“无废城市”建设的细胞单元,是美丽江西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我省全域“无废
9、城市”建设工作,规范我省“无废细胞”建设与管理,我厅印发了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试行)。二、主要内容指南共包括总则、申报及建设、建成及管理、保障措施、附则等5个章节共计21条内容,明确了我省“无废细胞”建设、申报、建成评估等工作流程和有关单位主要职责,提出了建成后的管理工作与保障措施。指南中附件2的江西省“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了机关、企业、商圈、医院、社区、乡村、矿山、景区等8类“无废细胞”的建设,统一设置了硬性指标、基础条件、固废管理、减污降碳、制度体系、氛围营造以及加分项等7项一级指标,分别明确了各类“无废细胞”的具体建设内容与得分标准,细则中每类“无废细胞”均设置总分100分(不含加分项),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为评估建成。三、工作意义指南的发布是贯沏落实江西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积极响应了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江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是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的有力支撑,将有效指导各地开展“无废细胞”建设与评估工作,对提升我省“无废细胞”建设质量与推进我省全城“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