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监督员参与营业性演出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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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关于推动社会监督员参与营业性演出监督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促进营业性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广东实际,就推动社会监督员参与营业性演出监督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发挥社会力量在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中的作用,通过推选热心社会监督工作、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公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市场主体和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形成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互补充、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促进营业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选聘标准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
2、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三)热心营业性演出市场社会监督工作,服从演出监督工作安排;(四)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五)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六)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七)无违法违规记录;(八)身体健康,能适应营业性演出场所环境,无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健康问题。三、聘任程序(一)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省演出行业协会根据聘任条件提出社会监督员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当包括普通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纪检监察人员、安全监管行业专家、教育
3、人士、演出经纪人、舞美灯光音响从业者等相关人士;(二)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演出行业协会审核推荐名单后,确定社会监督员名单;(三)经培训合格后,由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聘书,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四)社会监督员的任期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应当重新选聘。四、职责要求社会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了解营业性演出市场动态,关注营业性演出市场热点问题;(二)收集并及时向营业性演出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公众对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三)对营业性演出主体和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包括演出内容、演员资质、演出安全、演出市场秩序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营业性演出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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