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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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是指以培育、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为主要内容,形成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联动的培育、创建机制,推动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引导制造业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制造体系创
2、建,并在创建完成后,对其进行复核评价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绿色制造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推荐申报与管理、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创建评价与管理。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培育创建和自治区级以及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并对创建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绿色制造体系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绿色工厂是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核心,绿色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
3、键。鼓励各盟市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积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不断推动高端化、绿色化、低碳化改造升级。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作为开展三级联动的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管理的统一平台,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行集中管理。第二章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培育第八条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提升绿色发展各项工作。第九条培育创建对象应编制绿
4、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培育创建工作方案(见附件1),报送所在地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十条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推荐申报指标要求,对企业或工业园区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分级纳入当地培育名单库。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属地入库单位的调度工作,不定期将拟培育为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报自治区工信厅,形成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库(见附件2)。第十一条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强化对入库企业、工业园区的服务,针对创建指标弱项,督促入库企业、工业园区强化绿色化改造,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第三章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创建第十二条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
5、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依法设立,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效益,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纳入清单和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它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没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相关标准的行业,需达到同行业能效先进水平的工厂。(三)企
6、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的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四)企业应高度重视工业节能、节水、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标杆企业,自觉开展绿色化诊断,强化诊断成果运用。(五)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职业伤害、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内蒙古)”
7、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六)符合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第十三条创建绿色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一)园区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自治区工业园区或工业园区中的产业园,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二)园区内企业应满足第十二条第五项情形。(园区以自承诺为准),近三年是否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三)园区环境质量达到
8、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四)园区内重点企业100%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逐年提高。(五)园区内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六)园区建立了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七)符合绿色园区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第十四条创建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符合如下工作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价,编制绿色工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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