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中存在问题及其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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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院系统其次十九届学术探讨会在文P2P网络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常伟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者简介: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慎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探讨工作及取得的探讨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殊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探讨成果,特此声明。作者签名:日期:编号: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要I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信息模式下兴起的新的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自2007年我国成立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来,由于其准入门根低,便利快捷等特点,平台数量和资金交易额在国内市场快速增长,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确定程度上为大
2、众开拓了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解决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难等问题,旺盛了金融市场。但与此同时,由于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不够精确,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超出了金融信息服务中介的经营范围,存在平台本身供应担保、以债权转让方式筹资、形成“资金池”等违规现象。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经营被易构成非法汲取公众存款、非法集费等犯罪行为,触及法律的红线。同时由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征信系统不完善、利率规定执行不严等问题,极易引发网络平台的经营风险,如e租宝事务,造成投资人巨大的损失,形成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规定也接连出台。本文从现有的与P2P网络借
3、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动身,分析网络借贷平台定性,结合现阶段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发呈现状,阐述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方法。全文共7257字。主要创新观点:为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激励金融创新,爱护投资者的资金平安,对网络借贷平台征信系统应实现与央行信用征信系统的对接,从而有利于平台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核,鉴于目前P2P网络借贷的存在形式不限于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现状,建议从平台资格准入方面赐予限制,同时对平台的退出机制进行规范。针对贷款平台易突破法律底线,违法经营问题,规范平台的经营范围、利率标准、资金用途,促使其合法经营。针对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通过管辖规定、
4、举证责任的分担等加强违约后对投资人的权利爱护。以下正文: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P2P小额贷款模式是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所创,目的是为一些不具备去商业银行进行融资条件的人供应金融服务,这种借贷模式借助了网络技术当中P2P的概念,因此人们将其称为P2P网络借贷。成立以来,由于贷款方式快捷投资要求较低,收益率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存款的利率,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和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快速发展起来。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在上海宣布成立。相比其他国家,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兴起较晚,也没
5、有权威性定义。有的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也有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是指拥有资金并有投资理财意愿的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得信息和进行交易操作,运用信用贷款方式干脆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者的融资模式。2015年7,央行联合十部委正式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看法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干脆借贷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较之传统金融机构,P2P网络借贷具有高效快捷、门槛低、成本低、主体广泛、风险分散、收益高等特点。(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关系到其是否须要监管、是否同邻城蝴.论我国P2P冏曲信贷平价的法律现制D1.I:海:
6、华东收法乱校,2013:4周为晓武、刘烈宏.中国互农M金融发展报告(2013)M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杜,2014:1$.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折导Ji法央行会同付关部委牵头、起第,制定的互联网金险(ITFIN)行业“基本法”.2015年7月18日对外发布.应当出台相关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明确网贷公司属于投资理财类金融公司或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具有重要意义。假如将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服务公司,它的设立只须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一般准入条件即可。假如将其界定为投资理财类金融公司,则准入标准要相对严格,要有完善的风险限制制度,且必需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本身与借贷双方的关系也变得更
7、加困难。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看法中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供应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干脆借贷供应信息服务,不得供应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同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规定)中指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供应者仅供应媒介服务,当事人恳求其担当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规定同时指出:“假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供应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供应担保,依据出借人
8、的恳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供应者担当担保责任”。最高院在规定中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合法化问题有了明确的定位,即P2P网贷平台属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不W关于促进互联机金融健康发改的折导方法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Is)(及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何倩贷案件动用法冲若干向处的现定j201S年6JJ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刘委员会笫1655次会口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得供应担保,假如平台做出了担保的承诺,平台应担当相应法律责任。中国银监会在2015年12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禁止从事的业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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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P2P 网络 借贷 存在 问题 及其 法律 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