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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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活动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调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概念和范围)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
2、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第四条(登记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由其设立机关进行资格审核并负责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
3、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第五条(基本原则)司法鉴定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体现公益性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机构和鉴定人职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从技术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司法鉴定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对司
4、法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行业自律)司法鉴定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九条(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使用情况衔接
5、,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第十条(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度)本市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咨询制度,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为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技术顾问,对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提供咨询意见。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组建司法鉴定专家咨询库,由相关专业领域内工作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司法鉴定业务,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的人员组成。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运行管理、专家咨询实施制度等,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一条(机构设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6、和符合规定的资金;(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四)有按照国家规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个人准入)公民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二)符合下列执业能力条件之一:1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
7、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司法鉴定工作要求。(四)拟执业的机构己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公民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第十三条(不予准入情形)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登记司法鉴定业务执业:(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过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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