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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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抽查方式第三章抽查检查内容第四章实施抽查及步骤第五章保密制度第六章工作要求第七章实施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环保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的要求,及邢台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岗执法人员,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托河北省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以企业排
2、污分类监管为基础,按照年度制定上报省厅备案的抽查计划,有效防范监管风险,对实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和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检查的监管方式。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科室,结合各方意见会商研判出具体的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抽查步躲、保密制度及相关具体的工作要求后,制定出本细则。第三条生态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根据职责,对实施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工作分工,所抽出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实施抽查工作环保执法人员,按照一厂一册检查规范操作流程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3、第二章抽查方式第五条被抽查的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落实环保法律、制度、规定等情况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三类。第六条抽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抽查人员、抽查范围和被抽查对象。第七条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是指以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排污量大、生产工艺复杂、排污节点多,重点防控的企业进行监管。市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确定抽查比例为每季度对不低于5%的重点企业抽查。第八条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是指按照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和排污申报系统,将其中的工业企业确定为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每年按
4、照在岗在编人员1:5的比例对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第九条特殊监管对象检查,对我市五大行业(钢铁、焦化、玻璃、电力、水泥)中涉及排污量大、污染物特征明显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即每季度抽查比例25%。第十条实施抽查工作人员和被抽查单位数量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经市局审核批准后,并报省厅备案。第三章抽查检查内容第十一条抽查工作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对被抽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促进我市大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抽查的重点内容有:(一)处理工艺和环保手续执行情况。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二)设施运行管理情况。严格按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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