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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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更好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使用单位收入配置的资产;(五)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
2、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六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制定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综合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开展审议意见整改
3、落实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全省各级机关事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本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查和批准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督促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制定本行业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业管理制度。第九条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
4、产具体管理办法。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开展本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人员培训机制。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第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资产。第十二条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确实不能调剂的,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对配置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
5、论证,选择最优方式配置。第十三条全省各级财政、机关事务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加大资产调剂利用力度。原则上同一单位(系统)内不得出现同类资产闲置与租入并存的情况,对超标准配置资产、存量资产闲置的,不再新增同类资产。第十四条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资金需求较大且难以从市场上获得公允价值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发布,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发布。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
6、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配置资产时,有配置标准的要严格执行标准;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严禁以任何理由违规新建和购置楼堂馆所。第十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第十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
7、强对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加强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追责机制,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第二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管理,对于难以调剂利用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
8、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同时,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移交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各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在本部门以及所属单位之间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各级机关事务、财政部门应探索建立“公物仓”,对组建临时机构、举办大型活动、承担专项任务等配置的资产加强整合,实现资产的充分利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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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行政事业 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