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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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地方级公益林的划定、保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要求,参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公益林的划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省人民政府根据我省生态保护需要,将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地方级公益林。第三条地方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地方级公益林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应当与地方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
2、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内容相衔接,并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地方级公益林,还应当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强地方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地方级公益林落界成图成果为基础,建立资源档案,健全管护责任制。第六条地方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确认为省、市、县级财政事权,由省、市、县承担支出责任。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地方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第二章划定
3、原则和范围第八条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区划、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二)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权益。第九条除已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外,地方级公益林原则上可以按照下列生态区位划定:(一)重要江河源头和两岸一河长IOO公里以上300公里以下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2000平方公里以下重要江河及其一级支流以及省级河长名录中所涉及江河的源头及两岸,1公里内自然地形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以内的林地;省级河长名录所涉及江河具体包括:乌江干流、赤水河、草海、芙蓉
4、江、重安江、猫跳河、瓮安河、白甫河、湘江、清水江、黄泥河、三岔河、马别河、水城河、湃阳河、都柳江、桐梓河、红水河、清水河、六冲河、南盘江、樟江(含打狗河)、松桃河、偏岩河、涟江、巴拉河、麻沙河、北盘江、野纪河、习水河、锦江、打邦河、乌都河、蒙江;(二)重要水库一库容大于或等于IOOO万立方米小于6亿立方米的水库周围和水源径流两侧,岸线1公里内自然地形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以内的林地;(三)自然保护地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保护地范围内的林地;(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五)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一山体坡度级为陡
5、坡(2635)或基岩裸露率在30%-35%之间,相对集中连片的林地;(六)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七)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条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级公益林落界成图工作,并对地方级公益林生态状况定期监测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第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地方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一)权属为国有的地方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二)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地方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集体经济组织;(三)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地方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6、承担。第十二条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集体或个人所有地方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地方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第十三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地方级公益林周边明显处设立标牌,标明事权等级、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方级公益林标牌。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地方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第四章划进和调整第十五条省林业局按年度组织开展地方级公益林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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