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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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和取得劳动报酬,均须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
2、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够提供本统筹地区以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己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人员除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第三条条例所称退休人员是指符合法定退休情形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
3、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己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下列单位在省医疗保隙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L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2.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自愿申请在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经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二)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经办机
4、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所在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应当分别经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确认。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及缴费数额,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或者确定。第八条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2001年7月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5、二)跨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其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符合国家或者转出地所在省市规定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三)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军队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四)六级以上残疾军人,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五)农垦系统用人单位(不含总局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公司)的从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第九条被判服刑或者受政务开除处分的人员,服刑期间或者未再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判服刑或者受政务开除处分之前实际缴费年限
6、和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从业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经重复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予以追回。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条例规定分别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二条在本省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从业人员按照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本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本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标
7、准,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全省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跨年度补缴,费率按照欠费所属年度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确定,2011年12月31日前的费率统一按照欠费所属年度省本级的费率标准执行;缴费基数按照欠费所属年度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欠费所属年度全省缴费基数的上限或者下限。第十四条参保人退休后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累
8、计计算。每累计12个月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月数计算。第十五条2009年1月1日前因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而中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和享受社会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其累计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照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的年限计入缴费年限。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费费率之和。失业保险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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